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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章程
 
广东省河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河北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GH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广东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河北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企业,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非政治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广东省的河北籍的各类商业机构的智慧、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河北企业在广东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河北与广东两省企业及人员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广东和河北两省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依照法律和政策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开展工作。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广州市广园中路203―207号河北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河北籍在广东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本会不吸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四)遵守国家法律,无严重犯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会费从成立之日起计收。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决议及重要信息、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要对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对商会的运营、财务、办公实行监督,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一般情况下,监事长不能代替会长管理商会的业务活动,不能以商会名义进行对外活动,监事长的行为要有利于商会会长的正常活动。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
 监事会、监事长的职权是:
    1、监事会有权了解商会决策、运营情况;有权检查商会财务、帐薄和文件。
    2、监事长有权组织监事会会议、出席商会会长会议;
    3、对会长、秘书长执行商会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商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会长、秘书长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商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议定重大事宜须邀请永久名誉会长,监事长参加。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产生商会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满三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一般情况下,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四)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商会每三年为一届,会费按届计收。会费标准制定及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调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先后报经业务协调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业务协调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协调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发展和管理需要,必要时设立广东省河北商会驻地联络处,隶属本会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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