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案例1:
【案情简介】
朱某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I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双方发生争议,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等。
【法律分析】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朱经理多次违反企业规章,醉酒误事,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应该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这两条都是合法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朱经理不胜任工作,单位没有进行培训,单位也是有责任的,现在朱经理已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是索要经济赔偿,应该依法满足他的要求。
案例2:
[案情简介]
焦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工。2007年“五一”劳动节,因为一位当班的职工请婚假回家结婚,公司与工会和焦某本人协商后安排他从5月I日至3日加班3天。事后,焦某发现单位发给他的加班工资是按照他本人日平均标准工资的200%计算的。于是焦某找企业领导反映问题。企业领导对此解释说,《劳动法》的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是没有工资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工资应该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之外另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但是,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所以,单位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只须另外支付日工资标准的200%,加上包含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就符合了《劳动法》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凡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国家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节,放假3天。
(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向朱某支付加班工资?为什么?
本案中,单位应该按照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安排焦某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焦某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应当特别说明的是,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后,只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才能安排补休或支付工资报酬。其他什么理由都不成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另外支付”,显然不是包括原来就应该有的日工资。因为法定假日放假,工人也是有工资的。
案例3:
从2006年10月以来,张某等人先后被某股份有限公司聘为保安,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等人的月工资为1200元至1500元不等,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用工单位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2008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将保安服装押金退还张某等人,为此,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工资支付和保安服装押金问题产生争议。2008年4月1日,张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服装押金。
[法律分析]
(1)在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在张某工资中扣除500元押金,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2)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是合法的;施行后单位如果不和劳动者签合同,到第2个月开始需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直到签订日止;一年未签订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签订合同;也就是说,2倍工资支付一年。劳动者不愿签订的,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随时通知解除,超过一个月解除的,支付2倍工资再加经济补偿金。所以,不签合同不是合不合法的问题,而是希望你签的问题。具体见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张某等人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张某等人要求合法。《劳动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