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代购代销缴纳营业税案
[案情简介]
福建省厦门市某建筑公司委托技术材料公司购进钢材,事先预付一笔周转金220万元,该金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建筑公司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共计支付价税合计200万元,另扣5%的手续费10万元,并单独开具发票收取。同时又有一家冶金企业委托该金属材料公司出售1000吨有色金属,冶金企业指定其单价为3 600元/吨,金属材料公司每代销一吨,收取手续费30元。若干天后,该金属材料公司以单价3 800元将货物销售完毕,高于冶金企业指定单价3 600元,但该金属材料公司只是将按照指定单价计算得出的销售额支付给了冶金企业,并按原先的商定收取了手续费3万元。但金属材料公司这两笔业务都没有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营业税。
[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营业税中的代购代销征税哪些问题问题?
[法律分析]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规定,其中包括代理业,代理业跟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确定是否属于代理业务,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代委托人办理,二是受托事项。代委托人办理是指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确实存在代理关系,双方订有合同、协议等。受托事项是指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宜属于受托人的营业范围,如委托进出口必须是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而不能是委托一般的商业企业。因为只有这样,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够成立。营业税中代理业征税范围包括了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描述,(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1)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本案涉及代购代销的营业税征纳问题。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某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对代购代销货物的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
2.本案中,该金属材料公司受建筑公司的委托购进钢材,然后按购进价格向进驻公司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的行为,正是属于代购货物的行为。具体地说,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照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如果受托方在代购货物后以原价与委托方结算,到此为止,则只需就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但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劳务,就需要取得经济利益,受托方要按购进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就是营业税规定要征税的范围。所以,该金属材料公司与建筑公司的代购业务应就其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代理业营业税的税率为5%,所以金属材料公司该项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额为0.5万元(10万×5%)。但是,如果在金属材料公司与建筑公司代购业务中,该金属材料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转交给建筑公司,而是先购进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留,并按原购迸发票的原价,另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给建筑公司,同时再按原协议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金属材料公司的所谓代购钢材的行为就变成了自营钢材的行为,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人货物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应该弄清楚。
3.另外,该金属材料公司,接受一家冶金企业的委托销售委托方的有色金属,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属于代销行为。具体而言,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他与代购一样,也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因此,该金属材料公司与冶金企业的代销业务也应缴纳营业税。可是这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金属材料公司按照冶金企业指定单价出售了货物,将销售额全部支付给冶金企业,并且按照约定收取手续费,那么就只需对这部分手续费征收金属材料企业的手续费,但本案中该金属材料公司并不是按照指定单价销售货物,而是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冶金企业按原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金属材 料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就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同样,对此收入仍应征收营业费。那么,金属材料公司该项业务所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为[(3800-3600)×1000+30×1000]×5%=11500(元)
综上所述,该金属材料公司对这两项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16500(元)